國立屏東教育大學體育學系系友會章程
民國99年6月26日99年度第1次系友會籌備會修訂通過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國立屏東教育大學體育學系系友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,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以聯繫系友,增進情誼發揚本系系譽,協助本系在各區之活動為宗旨。
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縣市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屏東教育大學體育學系。
第五條 本會之成立宗旨如下:
一、舉辦系友大會。
二、協助本會會員與母系之聯繫並提供有關服務。
三、出版系友通訊及其他刊物,以聯繫系友感情,加強系友服務。
四、協助會員及其眷屬就學、謀職等事項。
五、其它理事會通過之事項。
第二章 會 員
第六條
一、基本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,具有下列各項資格之一者,為基本會員。
(一) 台灣省立屏東師範學校普師科體育組畢業者。
(二) 台灣省立屏東師範專科學校普師科體育組畢業者。
(三)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體育學系初教系體育組畢業者。
(四)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體育學系及研究所畢業者。
(五) 國立屏東教育大學體育學系或研究所畢業者。
(六) 國立屏東教育大學體育學系或研究所在校學生。
(七) 曾任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或教育大學體育學系專、兼任教師。
二、正式會員:具基本會員之資格,並繳納入會費後,成為正式會員。
三、榮譽會員:凡現任或曾任教於前列學系或研究所者或對母系有特殊貢獻者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為本會榮譽會員。
第七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。其危害團體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: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二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第九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身聲明退會。
第十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第十一條 會員之義務如下:
一、遵守本會章程與決議案。
二、協助本會會務之推展。
三、規定繳納會費。
四、其他應盡之義務。
五、會員未繳交常年會費者,應予停權;經補繳後,應予復權。
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:
一、遵守本會舉辦之活動。
二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為一權。
三、提案權與表決權。每一會員為一權。
四、收受本會各種刊物之權利。
五、使用本會各項資源之權利。
六、其他應享之權利。
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
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會員大會閉會期間,由理事會代行職權。
第十四條 本會設置理事十五人,監事五人,候補監事一人,均由會員票選之,成立理事會及監事會,並由理事選舉理事長。監事會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。並置名譽理事一人由上屆卸任理事長擔任之。
第十五條 本會設副理事長一人、總務組長一人、文書組長一人、資訊管理組長一人、各區(北中南東)聯絡人各一人,校內聯絡人一人,由會長聘請之。其職務分配如下:
一、副會長:協助會長會務之推行。
二、總務組長:管理本會之經費。
三、文書組長:出版通訊錄、本會刊物與會員大會通知。
四、資訊管理組長:負責系友會網路管理。
五、各區聯絡人:負責協助與聯絡該區之校友。
第十六條 理事會職權如下:
一、審定會員之資格。
二、選舉或罷免理事長。
三、協助理事長推動審查與監督經費與會務之推行。。
四、執行會員大會決議。
五、審查本會章程修正案。
六、其他有關會務事項。
第十七條 監事會職權如下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選舉會長。
二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三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與預算、決算。
四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五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六、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七、議決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四章 會 議
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會長召集之。召集時,除
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;臨時會議於理事認有必要,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時,召開之。
第廿十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。但每一出席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第廿一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,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: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二、會長之罷免。
三、財產之處分。
四、團體之解散。
五、其他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之重大事項。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第廿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常年會費:會員每年繳納新台幣五百元,於每年十二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間繳交。
二、會員捐款。
三、事業費。
四、委託收益。
五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六、其他收入。
七、終身會員制:一次繳清5,000元或續繳10年,得申請成為終身會員
第廿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廿四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(決)算報告,於每年度十一月三十一日前,由理
事會編製年度工作計畫、收支預算表,提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(大會如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提經理事會議通過,造具審核意見書),於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,事後提交會員大會追認。
第廿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,其剩餘財產歸屬國立屏東教育大學體育學系與體育研究所共有。
第六章 附 則
第廿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廿七條 本會辦事細則,由理事會訂定之。
第廿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;其變更時亦同本章程。